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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车间主任自首仍被判刑3年!10起典型案例警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不好是要坐牢的!

时间:2022-01-23 12:13
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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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污水处理车间主任被判刑3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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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俊安系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1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自来、钱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该事故造成张某1、房自来、钱某死亡。经鉴定,张某1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及甲硫醚,房自来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立忠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的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房自来、钱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配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来、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金俊安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了其罪行。
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经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房某、李某、金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丰满板纸公司档案材料,和解协议、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俊安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俊安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金俊安自首及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和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金俊安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金俊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

人民陪审员  付   *

人民陪审员  岳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


这起车间主任被判刑事故

淋漓尽致的诠释一了句话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不好生产,顶多绩效指标差点!

管不好安全是要坐牢的!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


案例一:车间主任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作业危害,被追责


2018年3月1日12时20分,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拆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闭措施, 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


经调查发现,2018年3月1日7时30分左右,迁安天良公司4名作业人员雷某(现场作业临时负责人)等负责现场作业,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魏某佳、车间安全员董某阳负责现场监护。11时15分左右,魏某佳安排董某伟进行现场监护,并交代现场人员11时30分吃饭,13时继续作业,随后和董某阳离开了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将备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实施电焊机打孔作业,但未对备用口采取封堵等处置措施,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爆炸性气体溢出。11时30分左右,现场所有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到唐山华熠公司食堂吃饭。12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雷某等4人吃完饭后回到作业现场。12时20分左右,雷某等4人在酸性污水暂存罐顶收拾工具的过程中,由于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并发生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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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佳,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部经理经理、厂长被追责


2017年8月19日9时许,位于枣庄市峄城区的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原料车间在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一氧化碳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99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2#烧成系统烘窑作业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作业人员孔某不清楚有限空间作业规程,未按照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违章进入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内,吸入烟气中毒导致事故发生,谢某等4人在未采取进入有限空间安全措施和无任何劳动防护的情况下,盲目违章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经调查发现,事发地点为有限空间。经查企业相关制度和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未有效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开展过相关教育培训。在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王某扬,中共党员,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有效组织开展本部门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巡检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消除原料粉磨系统阀门存在的事故隐患。
罗某君,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失察。

 张某,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厂长。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及时组织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并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专项应急演练。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


案例三: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车间主任,总经理、班组长一锅端!

2018年11月12日9时30分左右,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老厂区成型车间发生一起导热油泄露引发的沥青池爆燃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45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热油泄漏进入7号沥青池,高温导热油和沥青在密闭的沥青池内混合,挥发的气体组份与沥青池上部空间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动火作业,使用手持式切割机切透盖板产生火花遇到沥青池上部气相空间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爆炸,引发沥青池内导热油(经检验确定,导热油的闪点为66℃)、沥青燃烧并形成火灾。


调查还发现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GB24747-2009)要求建立导热油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及时更换等管理制度。现场人员在处理导热油泄漏时,未辨识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安全可靠的维修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没有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动火作业。


何某峰,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武某成,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车间主任。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李某均,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生产班长。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王某水,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宋某,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案例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人被追责


2020年3月30日22时10分,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一炼钢电炉碳粉罐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作业人员在进入车槽罐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导致2人在进入罐体后因缺氧发生窒息。


经调查发现,2020年3月25日,西城钢铁公司氮气改造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碳粉准备作业使用的压缩气体由压缩空气更换为氮气。3月30日12时许,碳粉准备作业乙班3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司机王某负责驾驶碳粉槽罐车从仓库将碳粉运往炼钢电炉旁的碳粉准备作业场所,操作工张某甲和张某乙负责在碳粉准备作业场所用氮气将槽罐车内的碳粉压充入炼钢电炉碳粉罐内,2名作业人员在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的情况下,进入罐体作业。调查显示,该单位氮气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前,未组织辨识使用氮气进行充碳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未专门组织对碳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详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且未根据新工艺及时修订完善碳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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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西城钢铁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总调度,公司碳粉准备作业负责人,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充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车间主任为抢进度,违章指挥被判刑


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神木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近日,榆林二三里从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解到,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车间主任孟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据了解,孟某平原系恒源电化2号电石炉车间主任,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陕西恒源电化公司2号炉大夜班交接班后,停电处理料面。由1、2号两班人员进行放水炮松动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车间主任孟某平和副主任曹某飞将两班人员撤离至靠1号炉二层炉面处,并安排两组人员轮流放水炮。由一班班长康某某、副班长刘某某、开炉工乔某某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