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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安全管理人员被判刑的案例
王某乙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六分部的安全员,明知超量领取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签字同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最终,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2年7月25日8时许,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追责
调查发现,司机高某不具备翻斗车驾驶资质,淮安军骉与日照程皓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最终被告人淮安军骉起重吊装搬运有限公司安全员周相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日照程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王金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黄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黄某某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电梯安装,明知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被告人陈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明知施工人员无证施工,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次要管理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明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根据调查发现华业鞋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演练,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均未掌握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瑜、邓某、吕某杰未在第一时间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自身死亡。同时,邓某、李某明先后要求不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害、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应急处置能力的码纸工唐某万等人展开应急救援,最终导致多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向明作为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被告人李向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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